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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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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謝麗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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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麗鳳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被告謝麗鳳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謝麗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張勝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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