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10號葉瑩辰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諧112年度親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葉瑩辰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10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葉瑩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10號
原   告 萬依萍
萬慧雲
被   告 葉思萍
葉瑩辰
周芳潔
周鎂琪
葉祖恩
兼法定代理
人     葉菘淵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萬依萍(女、身分證統一編號:F22****204號)、萬慧雲(女身分證統一編號:F22****197號)及被告葉思萍(女、身分證統一編號:M22****684號)、葉瑩辰(女、身分證統一編號:M22****185號)、周芳潔(女、身分證統一編號:M22****194號)、周鎂琪(女、身分證統一編號:M22****201號)、葉菘淵(男、身分證統一編號:M12****097號)、葉祖恩(男、身分證統一編號:B12****922號)等人應於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10時至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法務部調查局接受親子血緣鑑定。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