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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10號葉瑩辰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諧112年度親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葉瑩辰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10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葉瑩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10號
原 告 萬依萍
萬慧雲
被 告 葉思萍
葉瑩辰
周芳潔
周鎂琪
葉祖恩
兼法定代理
人 葉菘淵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萬依萍(女、身分證統一編號:F22****204號)、萬慧雲(女身分證統一編號:F22****197號)及被告葉思萍(女、身分證統一編號:M22****684號)、葉瑩辰(女、身分證統一編號:M22****185號)、周芳潔(女、身分證統一編號:M22****194號)、周鎂琪(女、身分證統一編號:M22****201號)、葉菘淵(男、身分證統一編號:M12****097號)、葉祖恩(男、身分證統一編號:B12****922號)等人應於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10時至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法務部調查局接受親子血緣鑑定。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