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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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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35號關潔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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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2年度婚字第2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關潔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35號離婚事件辦理,被告關潔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依職
        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關潔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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