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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23號董可貞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2年度婚字第2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董可貞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23號離婚事件辦理,被告董可貞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董可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