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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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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10號葉瑩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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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諧112年度親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葉瑩辰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10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葉瑩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10號
原   告 萬依萍
萬慧雲
被   告 葉思萍
葉瑩辰
周芳潔
周鎂琪
葉祖恩
兼法定代理
人     葉菘淵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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