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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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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2879號曾淮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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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128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淮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87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曾淮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87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盧季壯 
被   告 曾淮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陸佰肆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
合        計              3,09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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