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5481號鄭志億(即趙双鳳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1年度訴字第54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志億(即趙双鳳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48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志億(即
趙双鳳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481號
原 告 岳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勝國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冠衡律師
被 告 陳盧純真
盧純靜
張盧瑤瓊
郭心玫
黃王明華
大安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華
被 告 夏惠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姝蓉律師
被 告 許方眉(原名:許英珠)
訴訟代理人 許瑜真
被 告 盧純純
盧健雄
盧一雄
盧秉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瑗容
被 告 陳慶典
謝憲治
吳一德
吳麗環
吳秀環
鄒小珠(即薛薀芝之繼承人)
鄒幸之(即薛薀芝之繼承人)
鄒怡之(即薛薀芝之繼承人)
鄒少君(即薛薀芝之繼承人)
鄒幼之(即薛薀芝之繼承人)
姚懷真(即姚欣進之繼承人)
鄭淑寶(即趙双鳳之繼承人)
鄭安國(即趙双鳳之繼承人)
鄭志億(即趙双鳳之繼承人)
小林美貴(原名:趙貴蘭)
曾群英
詹瑛(原名:方詹瑛)
鄭安宏
黃幼秀
黃秀蓮
鄭方勸
劉玲玲
章文
吳一心
吳一帆
邱寶雲
陳奕靜
林昱伶
彭家東
劉芷榆
林錦榮
侯廣華
鄭琇瑩
陳正中
蔡自健
兼上十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鄒小珠、鄒幸之、鄒怡之、鄒少君、鄒幼之應就被繼承人薛
薀芝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建物(權利範圍如附表三編號20
所示),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
由兩造按附表三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