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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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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姜治平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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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賢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姜治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姜治平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歐秀蕙(即黃貴昌之繼承人)
黃珮瑜(即黃貴昌之繼承人)
黃琬琄(即黃貴昌之繼承人)
黃琡敏(即黃貴昌之繼承人)
黃志偉(即黃貴昌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王顥鈞律師  
被   告 皇嚴服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山
被   告 姜治平
展翔聯合物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修齊
被   告 郭凡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展翔聯合物業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予原告公同共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展翔聯合物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柒萬元為被告展翔聯合物業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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