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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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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5481號陳慶典、曾群英、詹瑛(原名方詹瑛)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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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1年度訴字第54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慶典、被告曾群英、被告詹瑛(原名方詹
   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48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慶典、被
    告曾群英、被告詹瑛(原名方詹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481號
原   告 岳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勝國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冠衡律師
被   告 陳盧純真 
      盧純靜  
      張盧瑤瓊 
      郭心玫  
      黃王明華 
      大安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華 
被   告 夏惠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姝蓉律師
被   告 許方眉(原名:許英珠)
訴訟代理人 許瑜真  
被   告 盧純純  
      盧健雄  
      盧一雄  
      盧秉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瑗容 
被   告 陳慶典 
      謝憲治 
      吳一德 
      吳麗環 
      吳秀環 
      鄒小珠(即薛薀芝之繼承人)
      鄒幸之(即薛薀芝之繼承人)
      鄒怡之(即薛薀芝之繼承人)
      鄒少君(即薛薀芝之繼承人)
      鄒幼之(即薛薀芝之繼承人)
      姚懷真(即姚欣進之繼承人)
      鄭淑寶(即趙双鳳之繼承人)
      鄭安國(即趙双鳳之繼承人)
      鄭志億(即趙双鳳之繼承人)
      小林美貴(原名:趙貴蘭)
      曾群英 
      詹瑛(原名:方詹瑛)
      鄭安宏 
      黃幼秀 
      黃秀蓮 
      鄭方勸 
      劉玲玲 
      章文  
      吳一心 
      吳一帆 
      邱寶雲 
      陳奕靜  
      林昱伶  
      彭家東  
      劉芷榆  
      林錦榮  
      侯廣華  
      鄭琇瑩  
      陳正中  
      蔡自健  
兼上十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鄒小珠、鄒幸之、鄒怡之、鄒少君、鄒幼之應就被繼承人薛
薀芝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建物(權利範圍如附表三編號20
所示),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
由兩造按附表三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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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訴5481_判決附表一pdf
  • 111訴5481_判決附表二pdf
  • 111訴5481_判決附表三pdf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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