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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64號黃張華美之民事上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11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張華美之民事上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64號原告張賴秀英、周榮乾、楊挺湧、張英勲、張茂昌、周明基、周鍾鳳嬌、楊輝鏜、楊挺堅、楊挺武、楊毅頂、楊毅淳、楊毅森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張桂英、周張鈺英、林張蘭英、張忠孝、黃張華美、王哲宏、張忠義、張玲瓏、張明仁間確定界址事件,應送達之民事上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