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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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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59號孫淑玲、應仲庭(原名:應大龍)之開庭通知書一件、起訴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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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3年度訴字第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應仲庭(原名:應大龍)、孫淑玲之起訴狀
      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薛德芬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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