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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862號張維日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18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維日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86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張維日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8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李怡萱
被 告 張維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940元,及自民國98年5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6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日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180日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6,797元,及自民國98年5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6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