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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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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940號周淑芬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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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129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淑芬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94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周淑芬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94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李明勳  
被      告  周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萬貳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肆佰捌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備註:本件起訴之初原告主請求金額為155,922元,嗣減縮為135
,481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超過前揭訴訟費用部分,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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