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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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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329號被告鏏霖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宣宏、被告林冠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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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2年度訴字第53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鏏霖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宣宏、被
      告林冠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2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鏏霖企業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宣宏、被告林冠志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2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  住
被   告 鏏霖企業有限公司
           設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宣宏    住  
                      居
被   告 林冠志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起迄日 年息  1  300,000元 51,399元 自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64% 自112年6月14日起至112年12月13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700,000元  476,145元 自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53% 自112年5月14日起至112年11月13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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