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329號被告鏏霖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宣宏、被告林冠志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2年度訴字第53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鏏霖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宣宏、被
告林冠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2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鏏霖企業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宣宏、被告林冠志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2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 住
被 告 鏏霖企業有限公司
設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宣宏 住
居
被 告 林冠志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起迄日 年息 1 300,000元 51,399元 自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64% 自112年6月14日起至112年12月13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700,000元 476,145元 自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53% 自112年5月14日起至112年11月13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