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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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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3370號梁謹讌(原名:梁喻瑄即梁麗美)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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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洪字第1433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梁謹讌(原名:梁喻瑄即梁麗美)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3370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143370)等與債務人梁謹讌(原名:梁喻瑄即梁麗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
㈠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梁謹讌(原名:梁喻瑄即梁麗美)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㈡執行命令(主旨):本院民國112年9月11日北院忠112司執洪143370字第.....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請查照。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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