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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5168號連坤城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2年度北小字第51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連坤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16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連坤城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16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李明勳
被 告 連坤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玖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備註:本件起訴之初原告主請求金額為106,668元,嗣減縮為92,
694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超過前揭訴訟費用部分,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
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
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27
條規定,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本件起訴時為簡
易事件,本院有管轄權,嗣改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