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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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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534號許麗玉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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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甲字第1505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麗玉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534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許麗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甲字第15053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許麗玉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甲字第15053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債務人許麗玉對第三人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惟扣薪後債務人實領金額,不足新台幣22816元,應以前開扣押金額用於補充差額發還債務人),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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