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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6194號史辰翰(原名:史光正)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酉字第1961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史辰翰(原名:史光正)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6194號債權人林峻生與債務人史辰翰(原名:史光正)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1、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史辰翰(原名:史光正)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2、禁止債務人史辰翰(原名:史光正)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新台幣壹萬元者毋庸執行扣押。)
(壹萬元以上者亦請一併提供債務人之保單性質,載明各保險契約扣除本命令到達時保單質借金額後之解約金明細、給付方式、債務人於保險契約中所留之收費/聯絡地址及近五年內因失能或傷病請領保險給付紀錄。)
(如執行扣押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請載明各保險契約扣除本
命令到達時保單質借金額後之解約金明細;又如因執行程序
需收取手續費者,併請另行計入本件執行費,一併扣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酉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