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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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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9779號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大維、相對人陳瑞滿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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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2年度司票字第2977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大維、相對人陳瑞滿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9779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大維、相對人陳瑞滿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977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非訟代理人 陳韻如
相 對 人 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大維
相  對  人 陳瑞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佰萬元,其中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四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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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司票字第29779號 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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