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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587號陳世峻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樹112年度訴字第25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世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8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世峻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 別:樹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87號
原 告 張素禎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被 告 邱庭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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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世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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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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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5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邱庭暘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邱庭暘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邱庭暘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邱庭暘如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