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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000131號鄧錦鴻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樹112年度小上字第1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鄧錦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小上字第13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鄧錦鴻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 別:樹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小上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王姵涵
被 上訴人 鄧錦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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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541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