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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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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50號被告竑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國書、被告朴美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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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2年度訴字第19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竑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國書、被告朴美正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95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竑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國書、被告朴美正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195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被   告 竑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國書
被      告  朴美正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29,63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宜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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