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891號張凱緯(原名張凱幃)之裁定正本及訴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28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凱緯(原名張凱幃)之裁定正
          本及訴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891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凱緯(原名張凱幃)間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訴狀繕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89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被   告 張凱緯(原名張凱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下午二
時三十四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