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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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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7號郭議謙之刑事判決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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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誠112審易字第153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郭議謙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1537號郭議謙妨害公務案件,應受送達人郭議謙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盈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節本)        112年度審易字第1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議謙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議謙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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