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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49號余冠良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2年度訴字第44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余冠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44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余冠良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44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廖士驊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余冠良(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9,43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
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7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29,4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