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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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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49號余冠良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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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2年度訴字第44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余冠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44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余冠良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44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廖士驊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余冠良(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9,43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
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7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29,4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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