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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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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9699號凌珍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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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辰字第1896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凌珍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9699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與債務人凌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凌珍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㈡執行命令函(主旨):債務人凌珍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在新台幣○○元(另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執行費用詳如前執行命令)範圍內,應依本命令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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