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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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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11號被告蔡國恩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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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2年度訴字第52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國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1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國恩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蔡國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貳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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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訴字第5211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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