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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32號江正,鄭家雄之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影本3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江正之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影本三件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