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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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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13號被告蔡賀鈞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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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2年度訴字第53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賀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賀鈞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13號
原      告  徐昌𨫎  
被      告  蔡賀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附民字第219號),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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