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059號蘇金彩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安112年度訴字第50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金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5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金彩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碧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5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詹卉君 住同上
被 告 蘇金彩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第七個月至第九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730元 原告已預納
合 計 5,730元
股 別:安股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