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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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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46號被告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書明、被告宋慧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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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2年度訴字第51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書明、被告宋慧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4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書明、被告宋慧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4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李慶良  
被          告  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書明  
被           告  宋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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