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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685號張若歆之陳報狀、言詞辯論筆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2年度店小字第16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若歆之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68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若歆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原告陳報狀繕本、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