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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220號相對人兼快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孟涵(原名:謝肇芳即謝佩君)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裁全獲字第22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兼快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孟涵(原名:謝肇芳即謝佩君)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220號債權人與債務人快拍股份有限公司、謝孟涵(原名:謝肇芳即謝佩君)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柒拾捌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獲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