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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31號林魁庸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事112年度監宣字第1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魁庸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監宣字第131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魁庸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宣告林震聲(F10****649)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夏湘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曾麗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