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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810號吳珮珊(原名吳麗瑩)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再開辯論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訴字第48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珮珊(原名吳麗瑩)之112年11月23日言詞
辯論筆錄影本、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再開
辯論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10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12月28
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再開辯論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再開辯論裁定正本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上
午10時40分,在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10號
原 告 許勝傑
被 告 吳珮珊(原名吳麗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上
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北簡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