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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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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810號吳珮珊(原名吳麗瑩)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再開辯論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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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訴字第48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珮珊(原名吳麗瑩)之112年11月23日言詞
   辯論筆錄影本、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再開
   辯論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10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12月28
    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再開辯論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再開辯論裁定正本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上
    午10時40分,在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10號
原   告 許勝傑  
被   告 吳珮珊(原名吳麗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上
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北簡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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