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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965號王明凱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恭112年度訴字第49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明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6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明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6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培翰
被 告 王明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計付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