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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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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9439號周美英之執行命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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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癸字第1294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美英之民國112年12月1日北院忠112司執癸字第129439號執行命令、解約詢問意見通知各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943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周美英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附件:
一、民國112年12月1日北院忠112司執癸字第129439號執行命令(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周美英(身分證統一編號:OOO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❶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❷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如執行扣押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請載明各保險契約扣除本命令到達時保單質借金額後之解約金明細;另如保單價值準備金執行扣押金額扣除手續費等不足新台幣壹萬元,因屬小額保險,依公平合理原則,執行所獲與債務人之損害顯不相當,毋庸執行扣押;又如因執行程序需收取手續費者,併請另行計入本件執行費,一併扣押)
(★如扣有所得時,請第三人併提供債務人於第三人處所留填之通訊地址,俾利本院送達)
說明: (略)
二、解約詢問意見通知:
主旨:檢送債務人周美英(身分證統一編號:OOO號)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債權人、債務人應於文到七日內分別就說明三、四、五辦理,請查照。
說明:(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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