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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1753號亞特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華新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壬字第17175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亞特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華新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1753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亞特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准許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木柵分行收取如說明二所示之存款債權新台幣(下同)3,630元(已扣除手續費250元)。本院前發112年10月26日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71753號執行命令,於超過扣押債務人存款3,880元(含手續費250元)之範圍,併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01
- 更新日期:113-0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