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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632號陳振堉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壬字第1816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振堉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632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振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債務人陳振堉對第三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含執行業務所得)全額三分之一部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01
- 更新日期:113-0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