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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5011號張秋蘭之執行命令2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洪字第950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秋蘭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5011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95011)等與債務人張秋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
㈠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債務人張秋蘭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公司收取解約金。
㈡執行命令(主旨):本院112年8月18日北院忠112司執洪95011字第1124060409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3-01-01
- 更新日期:113-0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