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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6號Virgil Lau(劉偉濤)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育112訴緝字第1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告訴人Virgil Lau(劉偉濤)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
達,並張貼於本院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牌示處,及公告於
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緝字第16號Justin Ma重傷害案件,
應受送達人Virgil Lau(劉偉濤)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
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附件】判決主文:Justin Ma無罪。
書記官 阮弘毅
- 發布日期:112-12-30
- 更新日期:112-12-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