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劉偉濤(Virgil Lau)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育112重附民緝字第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附民原告劉偉濤(Virgil Lau)判決正本1件公示
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牌示處,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Justin Ma因重傷害案
附帶民訴案件,應受送達人劉偉濤(Virgil Lau)住居所及所
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附件】判決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書記官 阮弘毅
- 發布日期:112-12-30
- 更新日期:112-12-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