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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000099號薛爾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黃成在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立112年度勞小字第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薛爾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黃
成在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99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薛爾比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黃成在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99號
原 告 何秉宥
被 告 薛爾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黃成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25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25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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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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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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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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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