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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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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000099號薛爾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黃成在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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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立112年度勞小字第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薛爾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黃
   成在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99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薛爾比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黃成在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99號
原   告 何秉宥
被   告 薛爾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黃成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25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25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訴訟費用計算書: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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