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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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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5145號黃南禎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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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南禎之執行命令3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
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5145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南禎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黃南禎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主旨:禁止債務人黃南禎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之信託基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主旨:禁止債務人黃南禎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①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③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契約債權(含日後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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