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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67號莊權尚(原名莊凱宏)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平112年度訴字第48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權尚(原名莊凱宏)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6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莊權尚(原
名莊凱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6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家禎
王盈之
被 告 莊權尚(原名莊凱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參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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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訴字第4867號之附表jpg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