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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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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407號胡智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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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2年度訴字第44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智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4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胡智國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別:倫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4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胡智國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伍拾捌萬捌仟零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
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零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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