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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1號周傑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平111智簡字第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周傑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
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智簡字第1號德塔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德
塔攻略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應受送達人周傑住
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
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周傑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平股書記
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1
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股 別:平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智簡字第1號
112年度智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德塔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德塔攻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傑
被 告 丁南
上列被告德塔國際有限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663號),上列被告丁南因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
字第395號),嗣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
審理,被告丁南復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丁南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德塔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其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
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