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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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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63號楊宇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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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2年度訴字第52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宇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宇棠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別:倫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乃親  
      陳柏傑  
被   告 楊宇棠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參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倫股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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