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訴字第74號篠原姿紛(原名陳姿份)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2年度北訴字第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篠原姿紛(原名陳姿份)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訴字第74號原告陳龍銖與被告篠原姿
          紛(原名陳姿份)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
          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
          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訴字第74號
原   告 陳龍銖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被   告 陳佳麟 
      篠原姿紛(原名:陳姿份)
      陳威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並依附表所示
    比例分配兩造。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7,6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由兩造依附表備註欄所
    示之比例及金額負擔之。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系爭建物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建物 門牌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均為公同共有) (依謄本登記次序) 分割方法 1 臺北市萬華區華江段一小段01276-000 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224巷18號 76.61平方公尺  (含附屬建物平台7.38平方公尺, 暨共有部分為臺北市萬華區華江段1小段01287-000建號23.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分之2) 1.原告陳龍銖 2.被告陳佳麟 3.被告篠原姿紛(原名陳姿份) 4.被告陳威州    4人公同共有 1分之1 變價分割      變價後由兩造應按應繼分比負,各以4分之1分配之。 
備註:
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各分擔1/4,故兩造應各負擔新臺幣1,900元
及遲延利息之部分。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7,600元
合    計         7,600元            

備註:
原告自行計算、陳報追加後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96,373元

原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2,511元(見本院卷第81至8
5頁)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