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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訴字第74號篠原姿紛(原名陳姿份)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2年度北訴字第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篠原姿紛(原名陳姿份)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訴字第74號原告陳龍銖與被告篠原姿
紛(原名陳姿份)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
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
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訴字第74號
原 告 陳龍銖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被 告 陳佳麟
篠原姿紛(原名:陳姿份)
陳威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並依附表所示
比例分配兩造。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7,6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由兩造依附表備註欄所
示之比例及金額負擔之。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系爭建物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建物 門牌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均為公同共有) (依謄本登記次序) 分割方法 1 臺北市萬華區華江段一小段01276-000 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224巷18號 76.61平方公尺 (含附屬建物平台7.38平方公尺, 暨共有部分為臺北市萬華區華江段1小段01287-000建號23.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分之2) 1.原告陳龍銖 2.被告陳佳麟 3.被告篠原姿紛(原名陳姿份) 4.被告陳威州 4人公同共有 1分之1 變價分割 變價後由兩造應按應繼分比負,各以4分之1分配之。
備註:
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各分擔1/4,故兩造應各負擔新臺幣1,900元
及遲延利息之部分。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7,600元
合 計 7,600元
備註:
原告自行計算、陳報追加後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96,373元
。
原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2,511元(見本院卷第81至8
5頁)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