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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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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54號甘智鐘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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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儒112簡上字第25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甘智鐘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字第254號甘智鐘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甘智鐘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傳票1件,現由儒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傳票係通知:112年度簡上字第254號甘智鐘竊盜案件訂於113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審理程序,被告甘智鐘應遵期到庭。
  四、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股別:儒
書記官:鄭淑丰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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